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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學部

各學年度入學請參考該年度畢業條件明細表
(課程開設可能因為教師研究休假等因素有變動,請參考學校選課系統之公告。)

應修最低畢業總學分數(不含體育及軍訓學分)。
   共140 學分(103~108學年度入學)
   共134學分(109學年度起入學)

校必修課程及學分數:
含體育課程、服務學習課程(113學年度起取消)、英文能力檢定、
共同必修大學國文4學分及大一英文4學分+學術英語聽講2學分及
其他通識課程(20∼18學分_此部分詳各學年度入學之畢業條件明細表)

※ 通識課程超修部分不計入畢業總學分中。


專業必修課程共計 70 學分。

專業必修課程共計 68 學分(113學年度起適用)。

畢業條件明細表 請由 <法規及表格>/<大學部> 處下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