設置辦法

第一條

國立中興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強化本校環境教育暨永續科技研究,並基於培育人才及技術發展之需要,依本校相關法規,設立「國立中興大學環境教育暨永續科技研發中心」(以下簡稱本中心)。



第二條

本中心負責整合推動環境教育暨永續科技相關教學、研發、推廣服務及人才培育。


第三條

本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,綜理中心有關業務。由校長聘請校內相關領域專任副教授(含)以上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,任期同校長。


第四條

本中心設行政企劃組、環境教育組與永續科技組,各置組長一人,由中心主任就本校專任助理教授(含)以上教學或研究人員遴選,提請校長聘兼之,任期同中心主任。


第五條

本中心設諮詢委員會,置委員七至九人,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及召集人,餘由校長聘請國內外產官學專業人士兼任之。負責協助訂定本中心之研究發展策略,委員任期同中心主任。定期由諮詢委員會召集人召開諮詢委員會議。


第六條

本中心設執行委員會,置委員九至十一名,共推一人為召集人。副校長、中心主任及各組組長為當然委員,餘由校內外相關領域教師與專家共同組成,並由中心主任提請校長聘任之,委員任期同中心主任,定期由執行委員會召集人召開業務會議。


第七條

本中心得置計畫專案之教授、副教授、助理教授、研究員、副研究員、助理研究員、技術人員、研究助理及職員若干人,另得聘講座教授、特聘教授及與校內外合聘各級之教授,其人員之聘用均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。


第八條

本中心所需經費以自行籌措、自給自足為原則,並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經費報支及繳交費用。但負責全校之教學、研究、服務等整合性工作者,不在此限。


第九條

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